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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支持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1-04-12

心心念念的这一天终于来了。

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

 
半年前我就写过文章,对这场“整风运动”拭目以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屡屡见到被拔高、凑数的案件,见识过为了完成政治任务而不惜牺牲无辜者及其家庭的政法队伍蠹虫。他们背离了法治的初心,却能在体制内如鱼得水,不靠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是不会有所触动的。所以三年扫黑除恶告一段落时,刀不入鞘直接开展整顿显得很及时。很多人等这一天估计也很久了……
 
这次动员会的规格很高,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不仅涉及法检公安司各大系统一把手,还包括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等领导成员。组长郭声琨,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是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他算是我的老乡,长期在浙江任职,调任中央后主要任职在中央政法委。中央对此是高度重视的,领导小组配置很高。所以,是动真格的。
 
在全面铺开之前,中央政法委已在5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还记得吗?当时的试点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及呼兰区、江苏省徐州市及云龙区、河南省三门峡市及灵宝市、四川省宜宾市及珙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国家安全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松滨监狱,就是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有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当时陈一新的原话是,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新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

 
开展试点一个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查处19名违纪违法公安民警,19人均被开除党籍或公职。试点两个月,发现掌握政法干警违规违纪违法问题64件,立案调查18人、处理41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人,其他处理12人,移送司法机关16人。成效还是非常明显的。整个试点下来的成绩单怎么样呢?截至去年11月30日,试点地区处分处理224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227人,立案审查448人,移送司法机关39人。我相信,老百姓肯定是拍手称快的。
 
这次正式整顿的部署如何呢?重点来了。如此高规格的会议部署是这样的,将分两批进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首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于2月底至6月底开展整顿;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单位,自8月开始10月底开展整顿。这个时间点拿出小本本记好了。
 
都有什么新的举措呢?设立“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通过重点案件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倒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重大、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线索,要采取交叉办理、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开展查处。我觉得“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是反腐利器,将极大震慑害群之马,避免举报绕了一圈回到被举报人手里。而交叉查办、异地管辖等方式又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我比较喜欢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年前就湖南某些重大案件刑讯逼供问题,我还写了个专案,提交给政法委。

 
同时,这次部署还提出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也就是说,像青岛平度老人儿子被打死多年不立案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了。针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也提出了倒查,这让我感觉这三年扫黑除恶中存在的冤假错案,那些被“黑扫”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看到了希望。此外,会上还提到要查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这我举双手赞成。像海南那种律协领导都参与的大面积行贿,是该严厉查处了。勾兑派律师风光无限,有勇气的律师却总被投诉。在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生态环境中,好律师是很难生存的。
 
我想,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央支持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这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总蓝图”,明确了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环节举措和组织领导。《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导方案》则是操作指导,对《意见》作了细化具体化,明确了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具体任务、具体举措和具体方法。其次,我们要广为宣传,开展舆论监督,发动一场真正的人民群众战争,做到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然后,我们应该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举报,做到勇于揭发,实事求是,查有实据,帮助整顿取得成效。尤其是对于那些违背中央扫黑除恶政策搞拔高和凑数的政法干部,绝不姑息。对害群之马的宽容,就是对追求正义之人的最大残忍。
 
最后我想摘录一下涉及公检法干警的比较重要的几个罪名,也是我正准备材料要举报的罪名: 
 
(一)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露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祝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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